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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标准号:GB 18352.6-2016未实施

中文名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CHINA 6)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20-07-01      作废日期:

中标分类:【Z64】 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ICS分类:【13.040.50】 移动源排放辐射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方法,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要求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检验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4500kg的M1,M2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附录K中的轻型汽车也应满足本标准

备注:自2020年7月1日起,该标准替代《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但在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 18352.5-2013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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