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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高技能人才奖励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建设与我县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台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2012-2015年)》、《天台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扶持的若干意见》(天县委发〔201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
(一)凡具有本县户籍的在职职工、社会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驾驶员)和非本县户籍在我县企业稳定就业人员(指在我县就业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参加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被评为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下同);被评为国家、省、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企业或培训机构。
(三)获得省级“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市级“首席技师”、“技术能手”、县级“首席技工”、“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培训机构。
(五)引进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的企业。
(六)其他高技能人才培养所需要的补助项目。
二、奖励补助标准
(一)参加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按高级工每人1300元、技师每人1800元、高级技师每人2500元进行补助。
(二)获得省“钱江技能大奖”、市“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按其获得奖金数额给予1:1配套奖励;获得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得县“首席技工”、“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同次奖项不重复奖励。
(三)对我县企业按规定输送至相应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每输送培养高级工1人,奖励企业200元,每输送培养技师1人,奖励企业500元,每输送培养高级技师1人,奖励企业2000元。
(四)参与我县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机构,每直接培养高级工1人,奖励培训机构100元;每直接培养技师1人,奖励培训机构200元,每直接培养高级技师1人,奖励培训机构500元。企业自主评价高技能人才的奖励参照此项执行。
(五)被评为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经费奖励。被评为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企业每引进技师一名奖励2000元,每引进高级技师一名奖励10000元。
(七)其他奖励补助项目根据工作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三、奖励补助申报程序
单位和个人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奖励补助的,先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县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县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由县委人才办拨付资金;培训机构已收或预收培训费的,按应享受补助金额返还学员。
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奖励补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培训补助
1、职工个人申请培训补助的,提供以下材料:
(1)天台县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申报表(详见附件1);
(2)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培训机构(企业)培训申请培训补助的,提供以下材料:
(1)天台县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申报表;
(2)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人员名册(详见附件2);
(3)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培养奖励应提供材料
1、企业(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费申请表(详见附件3);
2、高技能人才培养人员名册(详见附件4);
3、培养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引进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奖励应提供材料
1、高技能人才奖励扶持申请表(详见附件5);
2、签订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凭证、银行工薪发放依据、引进人员身份证、户口薄、职业资格证书。
(四)获得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应提供相应文件
四、我县每年从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及引进奖励。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以往相关奖励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天台县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申报表》
2、《天台县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人员名册》
3、《天台企业(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费
申请表》
4、《天台县高技能人才培养人员名册》
5、《天台县高技能人才奖励扶持申请表》
 
 
201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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