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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粤人社发〔2017〕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以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在岗、或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在岗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在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参保时间计算到申领当月的月底)。
失业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省的企业职工,其在省外的参保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国家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申领材料要求
参保企业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账号。
同时,请准备好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身份证、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构负责核对。
三、审核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交上述规定材料,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以及查核该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情况(含就业专项资金发放的技能提升补贴和失业领金期间发放的技能提升补贴)等方式进行审核。
联网查询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gdosta.org.cn/)
(三)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0个月内发生失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申请时应一并提交其申请记载所获证书未申请和领取原参保地技能提升补贴(含失业保险基金渠道和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发放的技能提升补贴)的证明。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在办理转移资料中注明转移人是否申请和领取技能提升补贴(含失业保险基金渠道和就业专项资金渠道发放的技能提升补贴)的相关真实信息。
(四)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可尝试统筹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提升技能补贴,实现一个窗口集中受理,按职能审核,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经办效率。各地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受理、审核和补贴发放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四、补贴标准
我省参保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综合考虑一般职业(工种)和紧缺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又结合我省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已明确的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等情况确定。
(一)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其中,我省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有明确的补贴标准的,按该补贴标准执行。
(二)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待调查研究制定后另行公布。
(三)本文所提及的职业资格仅指国家公布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我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将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成本、鉴定实施条件等因素适时调整。
五、资金使用
(一)凡符合本文申领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三)各市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六、不予核发情形
为确保核发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杜绝乱开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口子、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买卖、重复申领补贴等行为,保证基金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核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骗取补贴的,取消补贴申领资格,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所发补贴。
(一)参保地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证地均在省外的。
(二)参保地在本省、但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机构在省外的(证书发放机构在省外、失业保险关系已转移到本省的人员除外)。
(三)参保地在省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机构在省内的。
(四)本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申领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含财政专项资金发放的补贴、失业领金期间发放的补贴和其他统筹地区已发放的补贴)。
(五)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国家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范围内的。
(六)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国家证书联网系统和广东省技能鉴定证书库中不能查证的。
(七)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超过12个月申领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我省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迈进,推进我省制造业强省建设,为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电子政务手段,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
(三)强化监督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核发质量。全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补贴经办机构要建立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核实参保时间、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重复申领骗取补贴。要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附件: 1.广东省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申领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17年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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