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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近日,江苏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实行综合执法。整域谋划推进改革。按照大部门制改革方向,对执法职能相近、执法对象相同、执法方式相似的执法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归并执法队伍,大幅减少市县执法队伍种类。

 

构建地方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省级层面,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般不设专门的执法队伍,逐步撤销现有省属执法队伍。市级层面,加快推进设区市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县级层面,整合组建5-7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保留必要的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队伍,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一个领域一支队伍"。

 

意见还提出,赋予乡镇、街道、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发文公布与其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相适应的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措施权、监督检查权。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一执法制服、标识、证件和文书。严禁将罚没收入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制定公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打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30号)、《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大力提升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构建“集中高效审批、分类监管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基层政府治理架构为目标,以权责清单为边界,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抓手,以大数据为支撑,以综合行政执法为手段,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制度链为保障,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谋划。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实行综合执法。整域谋划推进改革,加强设区市与所辖区、县(市、区)与所辖乡镇(街道)的统筹集成,提高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坚持横向整合、重心下移。按照大部门制改革方向,对执法职能相近、执法对象相同、执法方式相似的执法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归并执法队伍,大幅减少市县执法队伍种类。坚持重心下移,将更多的执法资源调整充实到基层一线。

 

(三)坚持依法行政、务实创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和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社会共治、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四)坚持分类指导、配套衔接。结合各地区、各层级、各领域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改革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地方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1.大力精简省级执法队伍。省级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执法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般不设专门的执法队伍,逐步撤销现有省属执法队伍,推进执法力量下沉,充实监管服务力量。

 

2.统筹城市综合执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要求,加快推进设区市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合理确定设区市及所辖区执法职责分工,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执法职责由区级履行,市本级加强指导监督。

 

3.分类推进县域综合行政执法。县级合理确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相近职能,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整合组建5-7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保留必要的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队伍,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一个领域一支队伍”。根据中央部署,探索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效形式,县级执法队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派驻执法队伍,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执法事项上的综合协调,以及对派驻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经批准在县域范围内所有乡镇、街道整合组建综合执法局,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实现“一个区域一支队伍”。

 

各设区市、县(市、区)继续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6〕61号)要求,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执法职责权限

 

4.赋予执法权限。通过机构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委托执法等法定方式赋予乡镇、街道、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同时发文公布与其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相适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监督检查权,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其中,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由县级政府发文公布;设区市管理的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发文公布。

 

5.建立权责清单。按照权力清单标准化要求,制定公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规范执法权力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别”,向社会公开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处罚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

 

6.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建立首问负责、联合(专题)会商、案件移送抄告等制度体系。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7.规范机构编制。清理撤并没有法定授权或委托执法依据的执法队伍。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探索建立体现执法工作特点的编制体系。专项用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实行单独管理、单独统计、单独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

 

8.优化力量配置。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做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清理整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被占用和人员被借调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9.提升能力水平。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统一执法制服、标识、证件和文书,推动落实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工作。严禁将罚没收入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研究建立特殊环境下,综合执法安全保障和激励制度。

 

(四)创新执法监管方式

 

10.整合信息资源。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城市管理、治安交通、环保监测、安全生产等各类信息系统,提升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积极推行移动执法。依托现有平台实行双推送、双告知,加快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做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11.推进网格管理。按照“人口规模适度、服务管理方便、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的要求,依托村(社区)整合设置综合网格,科学划分基本网格单元,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定管理标准、定奖惩制度,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及时采集上报各类信息、协助化解矛盾等相关工作,加快实现“多网合一、一员多用”。

 

12.建立指挥平台。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托数字城管等现有资源,通过系统整合、资源共享和拓展开发,构建全域统一、上下贯通的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平台,具体负责区域内监管执法的信息受理、工单派发、辅助决策、绩效考核等工作,推进信息共享、联合指挥、综合执法。同步整合各类政府部门服务热线,集成监管执法各类问题来源。

 

(五)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13.建立依据权责清单追责机制。按照有权必有责要求,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打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权责清单,明确追责情形,实行安全、环保等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依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原则,细化审批、监管、执法和服务的具体责任,实现审批、监管、执法、服务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评价、可追责,确保各级政府及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14.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全面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全覆盖。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多个事项的检查。

 

15.健全鼓励举报机制。设立举报平台,重奖举报,建立依社会举报而启动调查的机制。鼓励社会参与监督,畅通公众投诉渠道,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管执法相关活动。对造成重大影响或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16.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健全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和事业单位信用监管支撑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强化事中分类监管和事后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将综合行政执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17.建立重大风险监测防控机制。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保等存在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领域,充分利用大数据综合分析等各种手段,加强风险监测预警,组织开展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办法,制定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强化应急演练,做到保安全、保稳定、防风险。

 

18.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作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机构编制、财政投入等管理和执法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四、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2018年,各设区市要统筹做好城市综合执法,并选择一个县(市)开展县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省编办要会同省法制办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县(市、区)要制定改革方案,报设区市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开发区参照执行。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牵头协调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综合业务指导和法制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身份的综合管理,指导主管部门做好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筹预算安排,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上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指导和联系,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防止出现职能“盲区”和管理服务失范。省级机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设区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和职能调整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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