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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专业从事标准化(含条码、代码)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测试技术以及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计量检定、测试和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审核、咨询)、质量监督、质检技术与设备开发以及国内外动态发表分析等技术或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2项以上研究工作或技术开发、应用或检验、检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方法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工作,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4项以上)本行业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4项以上)国家或一个行业或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工作,并编写综合研究报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以上国际标准,或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地方标准,或6项以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六、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3项以上小型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七、作为主要成员参加1项以上新技术、全套设备引进消化,或2项以上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负责完成了其中标准化技术(包括标准化审查)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主持完成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8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完成4项以上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3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十、主持完成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规范、标准化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十一、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二、解决2项以上精密、复杂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或计量检定和测试中难度较大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写出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2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3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十四、主持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五、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3项以上小型企业计量保证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中组织实施。

 

  十六、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4项以上)计量认证或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七、主持完成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8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审查或考核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八、主持完成1项以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2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制检验细则和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九、主持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或大型检验项目或仲裁检验项目的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方案,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十、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3项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质量保证、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的计划、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二十一、主持完成3项以上质量规划、质量技术法规的制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二十二、主持完成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8项以上)质量咨询、质量审核工作。

 

  二十三、完成4项以上本专业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3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主持完成的大中型企业标准化体系表1项,或标准化信息分析、其他项目有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的制、修订标准,有1项国际标准或2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3项地方标准或6项企业标准,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付诸实施。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的标准化技术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或在项目的标准化审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中提出的结论正确可靠,并有3项以上可查证的技术性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认可。

 

  五、主持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有3项以上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标准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六、主持完成编写的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技术资料、讲义有4项,或发现其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措施和建议有3项,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定的标准化规划、技术规范,有3项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八、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有1项或产品开发推广项目有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2项国家级或3项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付诸实施。

 

  十、主持完成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有3项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入实际应用后取得较明显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十一、主持完成的非常规测试方法研究项目,有3项经专家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十二、负责完成的工程计量测试项目或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或维修检测仪器设备工作,有3项解决了重要技术问题,对大中型企业改进产品质量、保证仪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认可。

 

  十三、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的计量规划,有3项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效果。

 

  十四、主持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考核工作或计量认证工作,有3项以上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计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认可。

 

  十五、主持完成的新检验项目的建立,有1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有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认可。

 

  十六、主持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或质量咨询、质量审核项目有5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有8项,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十七、主持完成的复杂产品或大型检验项目或质量仲裁检验项目,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十八、主持完成制定的质量规划或技术法规,有3项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十九、主持完成的1项大中型企业或3项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质量保证、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项目,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益取得显著的成效,并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二十、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2项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有3项以上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满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专著、译著(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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