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

010-84279654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文件公告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国家及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工种。
第三条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人社局”)作为技能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技能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指导,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培训补贴的申请受理,及培训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等。
第四条 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首席技师”及“企业技师工作室”等评审认定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及对象如下:
(一)凡是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紧缺人才培养目录》中的职业(工种),均纳入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同时该项目必须是经由开发区人社局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
(二)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补贴对象包括:
1.在开发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经开发区人社局认定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培训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
3.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开发区企业在职职工。
 
第三章  补贴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开发区企业职工参加经开发区人社局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分别按50%、70%、100%的比例给予企业培训费补贴,同时给予企业100%的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第七条 企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原则上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而对年度内在开发区再次就业的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 开发区企业通过开发区人社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对企业年度培训鉴定新增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第九条 鼓励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对于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并且有职工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首席技师”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于被认定为“开发区企业首席技师”的企业职工,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期限为2年。
第十条 对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的企业职工,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企业建立“技师工作室”的,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各类补贴所需经费均在泰达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补贴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培训补贴申请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培训补贴申请对象填写补贴申请表。
(二)将申请表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上报开发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进行初审。
(三)开发区人社局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对通过开发区人社局审核的补贴申请对象,开发区财政局统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培训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技能培训实行开班前备案制度。培训机构与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拟开展培训的班次、种类及人数等计划报开发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开发区人社局负责对各技能培训实施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对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实施资格,停止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承担技能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一)当年未按批准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或未按职业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四)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2.7.30


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企业文化
联系我们
互动专区
留言反馈
问卷调查
会员之家
会员动态
会员服务
常见问题
商务合作

010-84279654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