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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0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象和工种的通知

厦劳社〔2010〕3号
 
 
各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委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鼓励职工积极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为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技能人才,2007年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的有关政策,分别给予获得本市职业技能鉴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高于1600元、2000元、2500元的培训鉴定补贴。经过两年的实践,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现对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政策作部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失业人员、在职员工参加本市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补贴目录:
 
1、技师、高级技师:
 
凡参加厦门市劳动保障局组织的各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都可享受相应补贴。
 
2、高级工:
 
维修电工、模具设计师、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工具钳工(模具)、电气设备安装工、变配电室值班电工、电子设备装接工(表面贴装技术)、汽车维修工、冷作钣金工、车工、钳工、装配钳工、机修钳工、焊工、镗工、铣工、磨工、冷作工、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制冷工、电切削工、服装设计定制工、制图员、建(构)筑物消防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计算机维修工、动画绘制员、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口腔修复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调酒师、企业培训师、物流师、房地产策划师、医药商品购销员、花卉园艺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烘培工、礼仪主持人。
 
三、培训机构: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培训机构。
 
 
 
四、其他事项:上述未尽事项继续按照《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厦劳社[2007]347号)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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