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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通知(宁食药监科法函〔2018〕145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问题,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将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优化调整,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事项时,可不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以上两项证明性材料与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材料重复)。请各单位及时做好事项优化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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