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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规范因地制宜(一)

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为什么要出台《工作指南》?

 

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因地制宜做好厕所下水道管网建设和农村污水处理,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明确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总体要求、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等,要求各地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部分省(区、市)已出台相关排放标准,但总体上看,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存在适用范围不清晰、控制指标选取及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短板。为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要求,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在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尾水利用要求、采样监测要求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工作指南》总体考虑是什么?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决策部署。《工作指南》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扣《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推进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是重点突出,进一步明确排放标准制定思路。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要根据农村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工作指南》就控制指标选取、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重点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规定,确保地方科学合理制定排放标准。

 

三是充分衔接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指导文件,并适当细化和完善。《工作指南》充分衔接《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的通知》,并根据调研结果、反馈意见及专家建议,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类分级、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及尾水利用等作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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