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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地方标准制度作出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明确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重新确立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完善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也对地方标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标准化法》的要求,是实现地方标准改革于法有据,是全面规范我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需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办法》注重合法性、基础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实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关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标准化法》提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办法》结合国标委文件规定和工作实践,依据《标准化法》立法本意,明确“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法》关于地方标准制定主体是怎样规定的?

 

  《办法》不仅明确了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地方标准复审等职责,还强调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立项意见,指导地方标准起草,参与地方标准审查,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等职责,充分体现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标准利益相关方的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作为该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未组建技术委员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作为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体现了标准的技术性特点,落实了法律要求,理顺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关系。

 

  五、《办法》关于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办法》规定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和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备案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细化了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立项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研究建议基础上提出立项意见、指导起草、参与审查,责任单位负责起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审查把关、批准的总体工作程序,确保利益相关方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提升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六、《办法》关于地方标准实施和复审工作是怎样规定的?

 

  《办法》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标准的实施,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在履行部门职责时发挥地方标准作用。强调了地方标准的实施后评估和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五年。明确了及时复审评估的几种情况,便于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状态实时跟踪,确保地方标准处于科学适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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