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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pH值超标该怎样确定超标基数(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对于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在确定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及适用裁量适用标准时,要以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比例为依据。在本案中,企业排放的废水pH值超标,这就涉及到pH值基数的确定问题。

 

然而,在《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规定的pH值排放标准为6~9,并非固定值,而是一个跨度值,也就是说只要排放的废水中pH值在6~9之间,就属于正常值,均属于达标排放。

 

那么,如何计算pH值超标比例呢?是取中间一个数值为基数,还是取一个跨度为基数?取这一个数值或者一个跨度为基数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确定完基数后,又应该如何计算超标比例……这些问题一天如若不能解决,就无法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pH值超标比例,那就不能依法惩处企业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行为。

 

案情似火,时不我待。为解决上述问题,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会同城阳分局查找了大量的文件资料,发现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在《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中曾指出,“《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二中,有关pH的注解为:pH值超出6~9,每高、低1按超标倍数5以内基数(0.04~0.06)的一倍计。”

 

此复函符合环保法律“超标即违法”的原则,也符合“超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费”的征收原则,更为关键的是,对pH值超标征收排污费明确了pH值的基数问题。

 

参照这一复函精神,法规处经过反复斟酌,提出计算碱液超标时以pH值=9为基数,由企业所排放的碱液pH值为12.7,计算出超标比例为(12.7-9)/9=0.411,从而核定该企业通过暗管排放的废水pH值超过排放标准的41.1%。

 

据此,城阳分局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中“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20%至50%以内的,违法程度为严重,处罚裁量标准为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至此,这家企业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水污染物的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及适用裁量适用标准得以确定,罚款额度得以明确,调查终结报告顺利完成,行政处罚程序也得以及时、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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