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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利用效能低下的症结和全球经验(二)

政府对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环境管理体系

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涉及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没有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职责不明确,产业链各环节彼此孤立。

 

产业发展报告指出,我国建筑垃圾处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政府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就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 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 年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9 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2005 年建设部出台的专门规范建筑垃圾处理的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此外,各地地方政府也出台过相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定。

 

但是,它们主要关注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对市容市貌造成的影响,并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而且,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统一且明确地设定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建筑垃圾。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力度偏小,造成责任主体违法成本低,因而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建筑垃圾处理还涉及较多的行政机构,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造成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而且,据了解,企业进入建筑垃圾处理行业还存在审批难等问题,不但要经过几个国家部委的认定,还要牵扯到地方政府的许多相关单位。由于在相关的产业政策上,国家各部委都只负责其中的一部分,无法有效协调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积极性。

 

以项目立项为例,企业项目审批需要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多个部门协调,需要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能耗评价等一系列手续,而地方建筑垃圾主管单位市政市容委难以对上述多个部门进行项目协调。

 

业内普遍认为,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层面,其中更是牵扯了建设、发改、环保、工业与信息化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目前,这些环节间实际是孤立的,建筑废物的处理单凭企业行为和市场运作在初期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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