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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的建立

2003年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的第39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实验室资质管理要求体现在第16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认证认可条例》第16条首次出现“依法认定”的概念, 2006年2月26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质检总局第86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86 号令的发布,标志着我们国家正式建立统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标志着全国2万多家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评价由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迈入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时代。

 

为贯彻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于2006年5 月底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 组织专家设计了资质认定证书,印发了《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2006年7月,印发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取代了实施六年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验收) 评审准则》( 试行) ,并按照《办法》和新准则内容,组织编写了培训教材《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在《指南》的指引下,从2007~2012年,国家认监委在全国检测业掀起了学习《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高潮。至此,统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初步确立,全国近2万多家( 检测) 实验室迎来了资质认定的全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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