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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未来的思考(四)

CMA 的管理范围( 对象) 到底边界在哪? 该不该管第一方实验室? 怎么定义“第三方实验室”?

 

CMA的受理对象问题一直是困惑主管机关的一个难题。早期(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些既负责计量认证又负责推动实验室认可的同志曾经提出过这样的思路: 第三方实验室( 含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性质的行业实验室和技术监督系统综合检测机构) 必须做CMA,其他性质的实验室可以自愿申请CMA 或者实验室认可。2006 年前后,有领导提出,要解放思想,对于企业的第一方实验室也可以开放CMA。法律条文规定的是,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测机构必须经过CMA 考核取得CMA 证书,只有取得CMA 证书的,( 在其许可范围内) 出具的检测报告才有法律效力。

 

经过30 年的发展,这样的概念基本已经深入人心。但也带来一个问题,一些不属于CMA 对象的企业( 企业集团) 内部实验室,因为要使自己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就千方百计来申请CMA,把法律条文规定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检测机构必须经过CMA”演变成了“我取得了CMA,我的实验室数据就有法律效力”。在这样的理解和利益驱动下,很多大型企业集团内部(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烟草̷̷. ) 实验室、工程建设单位实验室( 铁道建设、水利水电建设、冶金建设、交通建设,还有一些参与港口、机场建设的军队建设单位实验室) 、混凝土预制件搅拌站的化验室、甚至一些大型食品、家电、信息技术、机电企业实验室,也都纷纷跑来申请CMA。而面对这错综复杂的申请对象,究竟谁该受理谁不该受理,各地做法不一,国家和省里的做法也不一。CMA 的受理对象始终是一笔糊涂账。第三方实验室的概念也各自理解各自表述。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发起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论坛”今年举办到第9 届了,但自己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实验室,还存有争议。按照西方社会逻辑,第三方实验室是纯粹的第三方,独立的,不隶属于任何政和社会组织。而我们国家过去理解的第三方是区别于买方和卖方之外的第三方,所以,CMA 的受理范围( 对象) 如果严格按照西方的逻辑,只有最近十来年工商独立注册成立的民营、外资检测机构才符合“第三方”地位,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中国处理事情的逻辑,我们的CMA受理对象的“第三方”还是基于独立于买方和卖方之外的第三方。但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时代,“第三方”真的扯不清楚,CMA 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有些模糊地带、临界情况,允许先行先试,也可以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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