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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通报8批次不合格食品 涉沃尔玛、家乐福、1号店等7家商超和网店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近期,总局组织抽检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水产制品、蔬菜制品和冷冻饮品等6类食品436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样品8批次。这些产品来自沃尔玛、锦江麦德龙、永辉超市、新欧尚超市4家商超和1号店、天猫、家乐福(网站)3家网络销售平台。

  半数不合格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

  通报显示,4批次食品检出霉菌、菌落总数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其中,家乐福自营〔经营者为家乐福(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家乐福(网站)销售的标称中林森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伊春市鑫旺山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和扁桃仁检出霉菌均为50CFU/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5 CFU/g)均高出1.0倍。

  霉菌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是用来判定食品在被加工过程中被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的指标。霉菌超标原因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霉菌污染,或者是产品存储、运输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流通环节抽取的样品被霉菌污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霉菌的最大限量值为25CFU/g。

  另外,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顶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式蛋糕(浓情巧克力味)和天猫abd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巧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广东巧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隆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娘冰榴莲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一个糕点样品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

  威化卷饼干、河马莉特脆薯条检出过氧化值超标

  通报还显示,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宝山一二八纪念路分店销售的标称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销的巧克力味威化卷饼干(原产国:印度尼西亚)和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宁新苑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西灵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台湾可欣食品行制造的河马莉特脆薯条(烧烤味,原产地:台湾)检出过氧化值超标,检出值分别为0.55g/100g、0.33g/100g。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2015)中规定,饼干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

  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鱿鱼条、鱼片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商场销售的标称上海明奋实业有限公司分装的美味鱿鱼条和1号店中道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秦皇岛中道商贸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秦皇岛市金海马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鱼片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检出值分别为6.68μg/kg、68.4μg/kg。其中,黄金鱼片中N-二甲基亚硝胺高出国家标准规定的16.1倍。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注:2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均在2017年9月17日之前,执行该标准。2017年9月17日之后,该标准被GB 2762-2017代替。)中规定,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的最大限量不高于4.0μg/kg。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原料腐败所致,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河北、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上海、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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