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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河南濮阳工程质量检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河南濮阳工程质量检测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109日对濮阳市通达建设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建元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盛大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1022日对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20181113 

  附件: 

  豫工商处字[2018]2 

  豫工商处字[2018]3 

  豫工商处字[2018]4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工商处字[2018]第2号

                             

当事人濮阳市通达建设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4253340J;成立时间:2006914日,法定代表人:郭海文,住所:濮阳市京开大道与石化路交叉口东南角254号,注册资本:801万元,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室内环境、屋面防水和桩基检测服务;见证取样;钢结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5月,根据群众举报,我局对当事人与河南建元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公司)、河南盛大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行为进行了核查,2017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向原国家工商总局报告了核查结果,20178月,原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我局调查处理,2017109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3月6日,由当事人发起,以“促进濮阳市检测事业的发展,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效率”为由,当事人与建元公司、盛大公司签订了《濮阳市检测单位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当事人与建元公司、盛大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大厅”(地址位于濮阳市京开大道254号),集中开展检测业务经营活动。自20153月至201710月,当事人与建元公司、盛大公司实施了下列主要垄断行为:

统一经营。当事人与建元公司、盛大公司在“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大厅”分别设立了业务受理柜台,但具体业务由共同指定的经理,按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统筹分配检测业务,按照统一的流程,完成分配的检测业务,不再单独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统一管理。在“服务大厅”统一明示“检测委托办理流程图”、“样品管理制度”、“委托管理制度”、“大厅服务管理制度”、“报告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检测价格”等制度、流程信息,执行统一的流程和制度。

统一收费。在服务大厅设立收费窗口,当事人与建元公司、盛大公司分别安排人员按照统一的收费价格收费,收取的检测费统一管理。

统一分配。按照协议的比例分配检测服务费。

经查,自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当事人与建元公司、盛大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期间,检测服务费收入合计24010768.80元,其中,当事人分配检测服务费收入11744282.80元;当事人2016年度检测服务费收入为5917788.00元,违法所得160199.18元。

二、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河南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处“核查通知”一份及举报信一份、濮阳市工商局“关于举报濮阳市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存在垄断行为的情况报告”一份,濮阳市工商局“关于濮阳市建设工程检测领域企业涉嫌协议垄断市场行为的核查报告”一份,证明案件的由来;

证据二:《工商总局关于授权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河南建元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决定》(工商竞争字〔2017〕138号)1份,“河南省工商局关于成立专案组的通知”1份,“河南省工商局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按照法定程序授权查处此案;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资质和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达成《濮阳市检测单位战略合作协议》1份、会议纪要1份、通知3份、服务大厅董事会文件13份、服务大厅各项制度10份、检测流程图1份,证明当事人达成联合经营,垄断濮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事实;

证据五: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文询问笔录1份,建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忠民的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盛大公司杜恒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是发起者;

证据六:服务大厅综合办公室财务人员询问笔录3份、服务大厅经理及大厅收费人员询问笔录4份、大厅业务员2份,证明由当事人牵头,当事人与建元公司、盛大公司集中经营的事实;

证据七:服务大厅现场检查笔录8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8张,证明当事人成立统一的服务大厅集中经营,濮阳市城区及5个县区的建筑单位和建设单位只能在服务大厅进行集中检测服务的事实;

证据八:案件调查摄像、照相、电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8盘,证明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九:濮阳市城区(含中原油田)及所辖县区的濮阳市基石工程基础检测有限公司等9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调查材料9份,证明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及建元公司、盛大公司的事实;

证据十:服务大厅2016年前后执行的新旧《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服务大厅收费价格表》2份、建元公司市政工程检测收费标准1份,证明当事人在达成并实施协议垄断经营后,部分同规格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价格上涨的事实;

证据十一:服务大厅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收入明细1套,证明当事人集中经营后服务大厅总收入的事实;

证据十二:服务大厅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检测费总收入总账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按照协议进行了收入分配的事实;

证据十三:服务大厅收入分配账册1套,证明当事人分配检测服务费的事实;

证据十四: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当事人的人员工资、税金、社保、耗材、折旧等成本支出统计材料一套,证明当事人的合理成本;

证据十五:2016至2017服务大厅检测合同汇总1套,证明当事人在服务大厅集中经营的事实;

证据十六:濮阳市建筑行业1286家建筑质量检测企业目录1份,濮阳市城区及5县27家建筑和建设企业相关市场调查和现场检查笔录15份、建筑和建设企业营业执照27份、资质证书24份,工程质量检测合同18份,缴费收据15份,检测报告4份,濮阳市城区相关市场调查表14份,濮阳市五县相关市场调查表13份,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情况说明27份,证明在工程质量检测中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侵害濮阳市相关建设企业合法权益的事实;

证据十七:当事人整改报告2份、会议纪要2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情况说明6份、照片18页,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三、后果危害

破坏了濮阳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竞争秩序。当事人与建元公司、盛大公司三家公司均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独立主体,应当通过公平竞争,不断提高检测和服务水平,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后,排除了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破坏了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竞争秩序。

损害了相关建设工程企业的合法利益。当事人与建元公司、盛大公司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限制了建设工程企业选择样品收送方式、检测价格、检测时间等交易方式的权力,只能被动接受固定的、有利于检测方的交易方式,损害了相关建设工程企业的合法利益。

损害了相关群众和社会公共的利益。当事人与建元公司、盛大公司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环节中样品取送、人工和检测等费用,损害了相关群众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四、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之规定,构成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199.18元;

2.处以2016年度经营额7%的罚款计414245.16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户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账号:41106000001800206946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1022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工商处字[2018]第3号

                                

 

当事人河南建元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2450097J11),成立时间:201098日,法定代表人:崔忠民,住所:濮阳市京开大道254号,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智能检测、钢结构检测、玻璃幕墙检测、市政工程检测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5月,根据群众举报,我局对当事人与濮阳市通达建设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河南盛大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行为进行了核查,2017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向原国家工商总局报告了核查结果,20178月,原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我局调查处理,2017109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3月6日,由通达公司发起,以“促进濮阳市检测事业的发展,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效率”为由,当事人与通达公司、盛大公司签订了《濮阳市检测单位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当事人与通达公司、盛大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大厅”(地址位于濮阳市京开大道254号),集中开展检测业务经营活动。自20153月至201710月,当事人与通达公司、盛大公司实施了下列主要垄断行为:

统一经营。当事人与通达公司、盛大公司在“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大厅”分别设立了业务受理柜台,但具体业务由共同指定的经理,按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统筹分配检测业务,按照统一的流程,完成分配的检测业务,不再单独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统一管理。在“服务大厅”统一明示“检测委托办理流程图”、“样品管理制度”、“委托管理制度”、“大厅服务管理制度”、“报告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检测价格”等制度、流程信息,执行统一的流程和制度。

统一收费。在服务大厅设立收费窗口,当事人与建元公司、盛大公司分别安排人员按照统一的收费价格收费,收取的检测费统一管理。

统一分配。按照协议的比例分配检测服务费。

经查,自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当事人与通达公司、盛大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期间,检测服务费收入合计24010768.80元,其中,当事人检测服务费收入820903.00元;当事人2016年度检测服务费收入为3649967.00元,违法所得131145.79元。

二、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河南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处“核查通知”一份及举报信一份、濮阳市工商局“关于举报濮阳市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存在垄断行为的情况报告”一份,濮阳市工商局“关于濮阳市建设工程检测领域企业涉嫌协议垄断市场行为的核查报告”一份,证明案件的由来;

证据二:《工商总局关于授权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河南建元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决定》(工商竞争字〔2017〕138号)1份,“河南省工商局关于成立专案组的通知”1份,“河南省工商局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按照法定程序授权查处此案;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资质和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达成《濮阳市检测单位战略合作协议》1份、会议纪要1份、通知3份、服务大厅董事会文件13份、服务大厅各项制度10份、检测流程图1份,证明当事人达成联合经营,垄断濮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事实;

证据五: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文询问笔录1份,建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忠民的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盛大公司杜恒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通达公司是发起者;

证据六:服务大厅综合办公室财务人员询问笔录3份、服务大厅经理及大厅收费人员询问笔录4份、大厅业务员2份,证明由通达公司牵头,当事人集中经营的事实;

证据七:服务大厅现场检查笔录8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8张,证明当事人成立统一的服务大厅集中经营,濮阳市城区及5个县区的建筑单位和建设单位只能在服务大厅进行集中检测服务的事实;

证据八:案件调查摄像、照相、电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8盘,证明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九:濮阳市城区(含中原油田)及所辖县区的濮阳市基石工程基础检测有限公司等9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调查材料9份,证明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及通达公司、盛大公司的事实;

证据十:服务大厅2016年前后执行的新旧《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服务大厅收费价格表》2份、建元公司市政工程检测收费标准1份,证明当事人在达成并实施协议垄断经营后,部分同规格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价格上涨的事实;

证据十一:服务大厅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收入明细1套,证明当事人集中经营后服务大厅总收入的事实;

证据十二:服务大厅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检测费总收入总账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按照协议进行了收入分配的事实;

证据十三:服务大厅收入分配账册1套,证明当事人分配检测服务费的事实;

证据十四: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当事人的人员工资、税金、社保、耗材、折旧等成本支出统计材料一套,证明当事人的合理成本;

证据十五:2016至2017服务大厅检测合同汇总1套,证明当事人在服务大厅集中经营的事实;

证据十六:濮阳市建筑行业1286家建筑质量检测企业目录1份,濮阳市城区及5县27家建筑和建设企业相关市场调查和现场检查笔录15份、建筑和建设企业营业执照27份、资质证书24份,工程质量检测合同18份,缴费收据15份,检测报告4份,濮阳市城区相关市场调查表14份,濮阳市五县相关市场调查表13份,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情况说明27份,证明在工程质量检测中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侵害濮阳市建筑和建设企业合法权益的事实;

证据十七:当事人整改报告2份、会议纪要2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情况说明6份、照片18页,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三、后果危害

破坏了濮阳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竞争秩序。当事人与通达公司、盛大公司三家公司均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独立主体,应当通过公平竞争,不断提高检测和服务水平,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后,排除了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破坏了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竞争秩序。

损害了相关建设工程企业的合法利益。当事人与通达公司、盛大公司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限制了建设工程企业选择样品收送方式、检测价格、检测时间等交易方式的权力,只能被动接受固定的、有利于检测方的交易方式,损害了相关建设工程企业的合法利益。

损害了相关群众和社会公共的利益。当事人与通达公司、盛大公司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环节中样品取送、人工和检测等费用,损害了相关群众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四、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之规定,构成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1145.79元;

2.处以2016年度经营额6%的罚款计218998.02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户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账号:41106000001800206946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1022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工商处字[2018]第4号

                          

当事人河南盛大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6932604L;成立时间:2010613日;法定代表人:王瑞民;住所:濮阳市人民路与卫河路南200米路西;注册资本:肆佰万圆整;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建筑节能、主体结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5月,根据群众举报,我局对当事人与濮阳市通达建设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河南建元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行为进行了核查,2017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向原国家工商总局报告了核查结果,20178月,原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我局调查处理,2017109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3月6日,由通达公司发起,以“促进濮阳市检测事业的发展,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效率”为由,当事人与通达公司、建元公司签订了《濮阳市检测单位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当事人与通达公司、建元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大厅”(地址位于濮阳市京开大道254号),集中开展检测业务经营活动。自20153月至201710月,当事人与通达公司、建元公司实施了下列主要垄断行为:

统一经营。当事人与通达公司、建元公司在“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大厅”分别设立了业务受理柜台,但具体业务由共同指定的经理,按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统筹分配检测业务,按照统一的流程,完成分配的检测业务,不再单独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统一管理。在“服务大厅”统一明示“检测委托办理流程图”、“样品管理制度”、“委托管理制度”、“大厅服务管理制度”、“报告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检测价格”等制度、流程信息,执行统一的流程和制度。

统一收费。在服务大厅设立收费窗口,当事人与通达公司、建元公司分别安排人员按照统一的收费价格收费,收取的检测费统一管理。

统一分配。按照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检测服务费。

经查,自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当事人与通达公司、建元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期间,检测服务费收入合计24010768.80元,其中,当事人检测服务费收入4015583.00元;当事人2016年度检测服务费收入为1245881.00元,违法所得59032.24元。

二、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河南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处“核查通知”一份及举报信一份、濮阳市工商局“关于举报濮阳市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存在垄断行为的情况报告”一份,濮阳市工商局“关于濮阳市建设工程检测领域企业涉嫌协议垄断市场行为的核查报告”一份,证明案件的由来;

证据二:《工商总局关于授权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河南建元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决定》(工商竞争字〔2017〕138号)1份,“河南省工商局关于成立专案组的通知”1份,“河南省工商局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按照法定程序授权查处此案;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资质和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达成《濮阳市检测单位战略合作协议》1份、会议纪要1份、通知3份、服务大厅董事会文件13份、服务大厅各项制度10份、检测流程图1份,证明当事人达成联合经营,垄断濮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事实;

证据五: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文询问笔录1份,建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忠民的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盛大公司杜恒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通达公司是发起者;

证据六:服务大厅综合办公室财务人员询问笔录3份、服务大厅经理及大厅收费人员询问笔录4份、大厅业务员2份,证明由通达公司牵头,当事人与通达公司、建元公司集中经营的事实;

证据七:服务大厅现场检查笔录8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8张,证明当事人成立统一的服务大厅集中经营,濮阳市城区及5个县区的建筑单位和建设单位只能在服务大厅进行集中检测服务的事实;

证据八:案件调查摄像、照相、电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8盘,证明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九:濮阳市城区(含中原油田)及所辖县区的濮阳市基石工程基础检测有限公司等9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调查材料9份,证明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及通达公司、建元公司的事实;

证据十:服务大厅2016年前后执行的新旧《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服务大厅收费价格表》2份、建元公司市政工程检测收费标准1份,证明当事人在达成并实施协议垄断经营后,部分同规格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价格上涨的事实;

证据十一:服务大厅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收入明细1套,证明当事人集中经营后服务大厅总收入的事实;

证据十二:服务大厅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检测费总收入总账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按照协议进行了收入分配的事实;

证据十三:服务大厅收入分配账册1套,证明当事人分配检测服务费的事实;

证据十四: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当事人的人员工资、税金、社保、耗材、折旧等成本支出统计材料一套,证明当事人的合理成本;

证据十五:2016至2017服务大厅检测合同汇总1套,证明当事人在服务大厅集中经营的事实;

证据十六:濮阳市建筑行业1286家建筑质量检测企业目录1份,濮阳市城区及5县27家建筑和建设企业相关市场调查和现场检查笔录15份、建筑和建设企业营业执照27份、资质证书24份,工程质量检测合同18份,缴费收据15份,检测报告4份,濮阳市城区相关市场调查表14份,濮阳市五县相关市场调查表13份,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情况说明27份,证明在工程质量检测中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侵害濮阳市相关建筑和建设企业合法权益的事实;

证据十七:当事人与通达公司、建元公司整改报告2份、会议纪要2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情况说明6份、照片18页,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三、后果危害

破坏了濮阳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竞争秩序。当事人与通达公司、建元公司三家公司均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独立主体,应当通过公平竞争,不断提高检测和服务水平,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后,排除了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破坏了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竞争秩序。

损害了相关建设工程企业的合法利益。当事人与通达公司、建元公司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限制了建设工程企业选择样品收送方式、检测价格、检测时间等交易方式的权力,只能被动接受固定的、有利于检测方的交易方式,损害了相关建设工程企业的合法利益。

损害了相关群众和社会公共的利益。当事人与通达公司、建元公司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环节中样品取送、人工和检测等费用,损害了相关群众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四、行为认定和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之规定,构成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9032.24元;

2.处以2016年度经营额6%的罚款计74752.86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户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账号:41106000001800206946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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