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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二)

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可依法处置

 

为了解决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等问题,草案完善对发明人、设计人激励机制以及专利授权制度,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从而为专利权的取得和实施提供更多便利,激发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

 

“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

 

为加强专利转化服务,草案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草案为此作出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延长至15年

 

为了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和给发明人、设计人取得专利权提供更多便利的需要,草案对专利授权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此次修改,草案新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草案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为优化要求优先权程序,草案规定,放宽专利申请人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时限。

 

为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需要,草案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TAGS: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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