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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一)

2019年4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政府致力建设高效、透明、普惠在线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大制度成果,为进一步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描绘了一幅清晰、可行的路线图。

 

《规定》紧密围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工作的促进与保障这一重大时代命题,系统检视当下中央以及各地方丰富多样的在线政务服务实践,及时、有效地回应了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若干迫切问题。

 

《规定》明确了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的目标要求、总体架构以及推进机制,强调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的重要意义。《规定》明确了政务服务应在线办理的一般原则以及各事项办理中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机构和行政相对人等各方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规定》还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以及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为目前各地各部门的实务操作提供了统一的制度准绳。

 

从具体内容来看,《规定》涉及一体化在线平台的总体架构、部门职责、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电子签名等的法律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有以下亮点:

 

一是《规定》要求加快建设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的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进而有效满足政务服务跨地区、跨层级和跨部门部署的实践需求。

 

二是《规定》要求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并且要求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对于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这些规定突出了数据共享与平台互通的必要性,将有效化解“数据孤岛”的诸多弊端。

 

三是《规定》明确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规定顺应了现阶段信息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在线政务服务的深入普及应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毋庸置疑,随着在线政务服务的覆盖应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思维理念与实际操作方式都将有根本性革新,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将置身更优化的营商环境,获得更多的改革红利,得到更多的便利与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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