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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详情见第七条)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联系人:肖 凡,联系电话:32399935、13825192154)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穗字〔2017〕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专项资金列入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在质量强区活动中作出积极贡献,包括项目、成果、活动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服务组织包括:政府投资设立的医疗、教育、研究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协(学)会组织,及其他由政府主导设立的社会性服务机构等。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单位或组织当年获得本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总额上限为150万元,国际标准制修订和质量奖类不纳入总额控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励、资助等方式,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质量奖奖励:对获得“区质量奖”的单位组织,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获得“区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组织(含企事业单位,不包含一线班组和个人奖),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金配套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组织,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资金配套奖励;对获得“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组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线班组和个人,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按该质量奖相应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

 

(二)区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对获得“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标准创新奖的,不得再申报“区标准创新贡献奖”。

 

(三)标准制修订奖励: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主要内容的起草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作为前三个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参与主导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团体(联盟)标准(含市级标准),每个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除国际标准外,同一家企业当年获得标准制修订奖励限额为50万元。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同一标准在区内有多个主要起草单位的,按照申报单位数对奖励金额进行平分。

 

(四)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奖励:作为前三个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参与主导制修订药品的中国药典、国家食药监总局颁布标准,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每个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家企业当年获得标准制修订奖励限额为50万元。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同一标准在区内有多个主要起草单位的,按照申报单位数对奖励金额进行平分。

 

(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奖励: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4A、3A级别确认的,每个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已获得奖励后确认级别向上一级升级的,按上一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补偿奖励。

 

(六)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奖励: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每种产品一次性奖励5千元。

 

(七)首次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资助:对首次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TC/SC/WG)、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TC/SC/WG)、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TC/SC/WG)的,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八)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奖励:新通过国家、省、市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验收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申报时曾获得区资金资助的,通过后给予差额补偿奖励。

 

(九)认证奖励: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3A级和获得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2A、1A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新获得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MP)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通过国际药品GMP检查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良好电子商务规范认证”(简称GECP)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简称GAP)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自主品牌奖励: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自主品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省级自主品牌(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的,奖励20万元;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市级自主品牌(广州市著名商标、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已获得奖励后认定级别向上一级升级的,按上一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补偿奖励。

 

(十一)优质工程奖励: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省级工程奖励(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申报人为我区符合申报条件的业主单位和施工建设单位。工程地点在我区的且只有一个申报人的,按照100%比例奖励;业主单位和施工建设单位均为我区的且同时申报的,按照各50%比例奖励。我区施工单位施工的区外工程获奖按照50%比例奖励。对已获得奖励后认定级别向上一级升级的,按上一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补偿奖励。

 

(十二)区级QC小组发布赛项目奖励:获得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质量管理小组(简称QC小组)发布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个项目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8千元、5千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定期集中办理形式,每年集中申报一次,逾期不予受理。中国质量奖(一线班组、个人奖)和区级QC小组发布赛项目奖励由所在单位代申报。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申报材料,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或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按规定程序公示、审批后,对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申报项目完成资金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专项资金奖励资助评定结果,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

 

(二)获得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质量培训、质量改进、品牌推广、科技攻关、认证活动等质量活动和人员奖励等,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除中国质量奖(一线班组、个人奖)和区级QC小组发布赛项目奖励外,对资助奖励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获得资助奖励总金额的50%。中国质量奖(一线班组、个人奖)和区级QC小组发布赛项目奖励应全额奖励给相关成员。资助奖励的税务办理由获得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负责。

 

(三)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资助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此后连续三个年度的申报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6〕73号)同时废止。

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黄埔区委、广州开发区党工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国有企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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