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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新政:入网餐饮服务应有实体门店

食药监总局新政:入网餐饮服务应有实体门店

    今后,网络订餐和外卖服务将被戴上“紧箍咒”。今日(11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公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规定。
 
    近年来,“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媒体多次曝光网络餐饮服务存在的问题,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等。
 
    上述《办法》的一个重点就是明确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此外,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也明确了下来。《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信息、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严格加工过程控制、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办法》还明确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要求。根据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外卖食品安全如何保障?《办法》明确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根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来源:新京报网,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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