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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后如何恢复?

实践中,专利权利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错过缴费期限,导致权利的丧失。对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提供了补救的途径。

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权,期限届满,权利依法终止。专利权终止以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大众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费用的,需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及补缴相关费用。

另外,对于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是无法进行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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