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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之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范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法律责任追究的条款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如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如食品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如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如食品生产企业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注意《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些新规定:一是对重复违法加大了打击力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是坚决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査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建立从业禁止制度以使违法责任追究到人,规定“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除了《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等。《食品安全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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