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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必须标明的事项(二)

食品标签的特殊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是指标签内容的豁免规定。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 2011)中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除了强制标示外,还有推荐标示(可选择标示)。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 2011)中规定,产品批号、食用方法和致敏物质等是推荐标示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 - 2013)中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占推荐摄入量或者适宜摄入量的质量百分比、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是可选择标示内容。

 

散装食品经营时应标明的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食品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目前食品超市、自选商场等是各地重要的食品经营形式,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因经济实惠而倍受消费者的青睐,并且流通数量也相当大。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选商场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存在二次污染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对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示,让消费者能够辨识安全的散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标注相关内容是一项法定义务,有以下作用:一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消费者有权知道其所采购的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内容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最基本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万一在购买不安全散装食品后,可以通过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追溯,及时主张权利。二是便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和规范经营。散装食品标明上述信息,有助于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三是防止因经营者的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甚至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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