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体系认证 > 食品安全管理 >

美国食品安全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标识错误”(二)

(i)未显示产品定义和标准属性的标识

除非食品标识上标有:

(1)标明食品通用名称(如果有通用名称);和

(2)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时,标明了每种成分名称的,含果蔬汁的饮料,标注了果蔬汁百分含量,第379e 节(c)认定的可免于标注的香料和色素除外,但不包括作为香料和色素出售的商品。对于执行本段第2 款的要求不具可操作性,或会导致欺诈和不公平竞争的情况,部长可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豁免。

 

(j)标注特殊膳食用途

如果产品的目的或其声明是特殊用途食品,因标注特殊膳食用途,除非产品的标签上已按照部长要求标注有关维生素、矿物质和其膳食成分,以确保购买者充分了解其食用价值。

 

(k)标注人造香料、人造色素或化学防腐剂

如果含有任何人造香料、人造色素或化学防腐剂,应进行标注,除非在标签上注明该情况。对于执行本条款的要求不具可操作性,或会导致欺诈和不公平竞争的情况,部长可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豁免。本段和g 段和i 段有关人造色素的规定不适用于黄油、奶酪和冰淇淋。本段就化学防腐剂所作的规定不适用于未经加工直接来自于农田的农产品中的化学杀虫剂。

 

(l)初级农产品中的化学杀虫剂的标注。

如果是土地种植的初级农产品,在其收获后因使用了化学杀虫剂而有残留的,应进行标注,除非该商品运输包装的标签上标明含化学物质、化学物质的通用名称及作用。但对于按照贸易习惯,需去除运输包装后才进入零售环节的商品不适用。

 

(m)着色剂

若是着色剂,除非产品包装和标签符合第721 节所规定的该种着色剂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n)违法规定的药物包装或标签

其包装或标签违反1970 年颁布的防毒包装法第3、4 节规定的。

 

(o)废止。《公法》:106-554,第1 节第(a)分节第(1)条[标题V 第517 节],2000年12 月21 日,114 编《联邦立法大全》第2764,263A-73 条

 

(p)废止。《公法》:104-124,第1 节,1996 年4 月1 日,110 编《联邦立法大全》第882条

 

更多精彩内容请搜索、关注公众号:“活水源认证咨询培训服务平台”或“huoshuiyuan001”



热门图片

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企业文化
联系我们
互动专区
问答专区
留言反馈
问卷调查
会员之家
会员动态
会员服务
常见问题
商务合作

010-84279654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