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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二)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案由:

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1.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由:

1.1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1.2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1.3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1.4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

1.5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1.6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1.7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8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1.9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添加剂;

1.10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添加剂;

1.11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

1.12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添加剂;

1.13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添加剂;

1.14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行为: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案由:

1.1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2经营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3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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