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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九)

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案由:

1.1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2食品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违法行为: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案由:

1.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

1.2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

1.3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案由:

1.1食品生产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2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3食品生产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4食品经营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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