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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机制创新(二)

国外“三方机制”的主要模式

 

“三方机制”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主体不同利益的基本制度,早在1848年就在法国出现,经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简称ILO)大力提倡,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劳工标准,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总结国外“三方机制”的实践经验,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

 

第一,对话协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通过对话、协商,对关涉各自利益以及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各方均可接受的劳工政策和标准。ILO作为专门处理劳工问题的联合国机构,是一个典型的三方组织,由成员国政府、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组成,三者作为平等的主体进行对话、协商,对涉及劳动者体面、健康劳动的相关问题寻求解决方案。三方代表通过ILO的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劳工局进行对话,结果直接反映在ILO制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政策、标准和行动计划中。1919年以来,ILO全体大会已经通过了《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等重要公约。对话协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ILO各成员国的职业健康安全决策及其执行机制,并推动了世界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技术变革,包括从规则向政策、从详细标准到综合标准、从刚性规定向比较灵活的规则转变。

 

第二,咨询指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代表主要为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机构提供立法、执法和政策制定方面的意见、建议,分析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采用该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是美国和南非。美国依据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设立了国家职业安全健康咨询委员会(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简称NACOSH),该委员会是一个三方机构,由13名成员组成,包括2名监管代表、3名工人代表、2名职业健康代表(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长任命)、2名职业安全代表和4名公众代表(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长任命其中2名),美国劳工部长任命其中一名成员作为委员会主席。NACOSH主要负责向美国劳工部长、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长提供督促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执行的咨询和建议,内容包括如何公平、富有效率地执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相关管理事项;有助于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活动等。南非依据1996年《矿山健康与安全法》设立了矿山健康与安全委员会(Mine 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简称MHSC),由5名矿主代表、5名矿工代表、4名政府部门代表组成(其中矿山监察局局长担任委员会主席),下设法规咨询委员会、职业健康咨询委员会和研究咨询委员会。MHSC的职责包括:向政府提供矿山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常设委员会的活动,接受常设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与采矿资格管理局就健康与安全事宜保持联络;与其他相关法定机构就健康与安全事宜保持联络;促进采矿业健康安全发展;对矿山安全状况进行审查等。

 

第三,协调监督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代表组成独立机构,直接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政策,开展全国性立法,进行相关协调和监督等。采用该模式的国家以澳大利亚为代表。澳大利亚根据2008年《职业安全委员会法》成立了职业安全委员会(Safe Work Commission,简称SWC),该委员会自2009年11月1日起成为独立的法定机构,主要依据联邦政府理事会2008年7月签订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职业安全与健康合作协议”进行运作。SWC是一个典型的三方机构,由联邦和各州(地区)政府代表、工人代表、雇主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共14项,包括:制定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和工人赔偿的全国性政策;制定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示范法和相关实施条例;制定和修改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的行为准则;进行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和基础研究;向部长会议提出建议;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其他事务;等等。还有一些国家建立了类似于SWC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机构,如波兰设有劳动保护委员会,由议员代表、工会代表、雇主组织代表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国家劳动监察局的工作实施监督;瑞士的三方机构――联邦职业安全协调委员会除了制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还负责协调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与经济事务秘书处以及各州劳动监察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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