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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十四)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违法行为: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案由:

1.1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

1.2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案由:

1.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

1.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案由:

1.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1.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案由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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