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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机制创新(六)

我国在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领域引入“三方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第一,我国在矿山职业健康安全监管领域建立“三方机制”,需要协调和理顺三方机构与现有组织、“三方机制”与现有机制的关系。从国家层面看,国务院早在2001年就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来自17个部委,此后陆续成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或机制,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撑作用。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这些机构或机制总体上没有走出“政府控制”模式,组织结构比较松散,人员组成和比例不够合理,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活动呈现碎片化等。如何建立科学的“三方机制”,有效协调该机制与现有机制的关系并克服现有机制的种种弊端,考验着决策者的勇气和智慧。

 

第二,“三方机制”的核心内容是三方独立,各自发出不同的声音,这就需要雇主和工会高度组织化,我国目前这方面的条件尚不成熟。澳大利亚三方机构中有两名雇主代表分别来自澳大利亚工商协会和澳大利亚工业集团,他们可以与政府平等对话。我国目前似乎还没有类似的组织。以行业协会为例,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社会团体实行主管单位“挂靠制”,致使不少行业协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俨然成了“二政府”。

 

第三,我国在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领域引入“三方机制”,面临制度在移植中“水土不服”的风险。国外“三方机制”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其民主决策传统与现实制度之间经历过漫长、渐进的磨合。我国与这些国家在政治制度和文化上的差异决定了我国《矿山安全法》在借鉴国外“三方机制”的过程中,既要把握其精髓,又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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