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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机制创新(七)

我国在矿山职业健康安全监管领域引入“三方机制”的模式选择

 

事实上,国外“三方机制”模式各有特色,很难简单地认为谁优谁劣。如前文所述,对话协商模式并未建立以惩罚为后盾的执行机制,总体上显示出较为疲软且没有效率的特征。协调监督模式能否得以建立和运行与各国体制及相应的机构设置密切相关,如澳大利亚作为联邦制国家,SWC是其独立的法定机构。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不可能另设一个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平行的机构。相较而言,咨询指导模式可能更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议从完善顶层设计入手,建立国家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咨询委员会。

 

该委员会定位于国家级的第三方协调机构,活动经费从财政单独列支,成员由政府、矿山企业和矿工三方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设主席一名,所有成员均由国务院任命。三方代表的人选应充分考虑其工作经验、所属行业等因素,并保证政府代表中有一部分来自地方。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发展尚不健全、工会的职能较弱等实际,建议在企业和职工代表的选取上保持适度的弹性。对于国家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咨询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建议采取定期会议制,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会主席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该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络代表、对外协调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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